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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20-03-05 13: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院(学部)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学部)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促进学院(学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通高校院(系)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实施意见(试行)》(辽委高[2013]9号)和《大连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院(学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党政交叉需要协调的事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讨论、决策问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第四条 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学院(学部)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五条 研究决定学院(学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学部)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晋级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学部)年度经费预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院(学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学部)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文化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其它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

第三章 议题决策程序

第十条 拟在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上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学院(学部)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学院(学部)办公室报院长(学部主任)和书记共同研究决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因情况特殊确有必要临时增加议题的,所提议题必须符合上会条件并经院长(学部主任)和书记同意。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院(学部)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学院(学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学部主任)、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所提议题应当缓议。

第十三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院长(学部主任)和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相关材料由学院(学部)办公室提前两天通知出席人员及相关列席人员。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学部主任)和书记共同召集,根据议题涉及内容(行政或党务),由院长(学部主任)或书记主持。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学部主任)主持;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事项,由书记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院长(学部主任)和书记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议成员为学院(学部)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须列席会议,院长(学部主任)或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原则上院长(学部主任)和书记都必须要到会参加。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需至少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分题研究。研究议题时,一般应由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进行汇报;与会人员应当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可就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出席人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对经过研究讨论,暂时不宜形成决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责成有关人员进一步研究,重新上会议定。

第十八条 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会议纪要由院长(学部主任)或书记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

第五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二十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如涉及到本人(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或本人的亲属,本人应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对会议决议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但在没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无条件执行已形成的决议,不公开表达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请示,会议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归档等工作由学院(学部)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会议纪要必须按期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学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工作,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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