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考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实施考试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主考教师、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学校主管领导、巡考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执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负责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学生处根据考试违规行为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考试前未按考场座位图规定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
(二)考试前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
(三)未经允许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资料。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二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因上述第五条第(一)、(二)、(三)项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违犯。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四)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六)在考场内喧哗或以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二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二)在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窥视机会或窥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设备。
(五)在身体、衣物等处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
(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存储设备。
(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前后或在考试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二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答卷上填写当场考试其他考生姓名、考号等信息。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并经事后查实。
(六)以请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执行《大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一)(二)款所列行为者,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事》和《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中如实填写,特殊情况需形成书面材料。《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中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在试卷上标注“违规”字样。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及时报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在考试前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者,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报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汇总后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依据《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大连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相关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